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【“汀”我说法】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查封处置?——从一起执行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

时间:2025-06-14 阅读:13

  2024年6月,被执行人王某因经营失败欠款20万元,法院判决生效后,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,案件进入执行程序。经查,王某名下无存款、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,但其配偶李某名下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。申请人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查封并处置该房产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,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,原则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(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)。本案中,涉案房产虽登记于李某名下,但系婚后购买,应认定为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12条明确: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,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,并及时通知共有人。本案中,法院有权对王某享有的房产份额采取查封措施。

  若共有人(李某)未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,申请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,确认王某的产权份额。法院在析产后,可对王某的份额进行拍卖。若房产不宜分割或共有人(李某)同意整体处置,法院可拍卖全部房产,保留李某的共有份额价款。

  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产后,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房屋查封通知书,并多次向王某与李某释法析理,李某为避免房屋被拍卖,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,案件顺利执结。

  法院仅能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,若房产确属配偶个人财产(如婚前购买、明确约定个人所有),则不得执行。

  配偶可通过执行异议、析产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,法院需严格审查财产权属,避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。

  债务形成后,夫妻一方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的,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执行,法院可依法追责,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才是明智之举。

  执行程序不是“一刀切”,对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,法院将严格审查权属、依法灵活处置,既不让“老赖”借婚姻逃避债务,也不让无辜配偶“背锅”。

文章声明:版权声明‌:本站严格遵守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仅分享已标注来源的公开事实信息,不复制原创内容。若权利人认为内容侵权,请于30日内联系,我们将立即核实并删除。网站邮箱;yuzhibolangzi@gmail.com 通知邮箱谢谢!